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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付建商換約費 掌握前屋主客變內容保權益

2013年12月28日
民眾在和建商簽約至交屋期間,若因私人因素須釋出,要支付建商換約費用,並核實申報中間賺取的價差。林琨凱攝

【倪浩倫╱台北報導】民眾購買預售屋,在簽約到交屋期間若想轉手他人,因尚未取得權狀,可利用換約來行使權利轉讓,但須負擔換約費用給建設公司。專家提醒,換約過程若有賺取價差,須在5月報稅季時核實申報所得稅。

預售屋因自備款可依施工進度分期給付,付款壓力較輕,獲得許多民眾青睞。民眾簽約後,若因財務規劃、調職等個人因素想釋出,或有人欲購買已完銷的建案,這時就可透過換約的方式來進行權利轉讓。
永慶代銷處長潘是諭表示,民眾彼此在達成價金共識後,便會和建商約時間進行換約,「換約金多為簽約總價的千分之1,依當初簽約內容而定,由誰繳交 則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。」賣方(以甲方代稱)在換約時已支付建商包括定金、簽約金、開工款和部分工程期款,買方(以乙方代稱)須將該已交金額和前後的價金 差額一次支付給甲方。

詳閱買賣定型化契約

由於換約是純粹的權利讓渡,包括未來的權狀和費用繳交,最初第一手甲方和建商簽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內容不作任何更動,乙方須在換約前詳閱契約內容,確保自身權益。建商則會依據讓渡書,在使照取得後請乙方進行驗屋、交屋手續。
政府近來積極打房,並對預售屋投出特別關愛的眼神,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,換約多有價金上的差異,甲方有義務告知乙方原始簽約價金,並告知建商換約後賺取的金額,更須在隔年5月報稅季時,核實申報從中賺取的價差。
潘是諭補充,多數建商會給客戶客變期限,乙方須詢問甲方當初客變內容,包括地磚顏色、室內格局等細節,「換約時多已過了客變期限,乙方若不滿意可以此當作議價條件。」白宗益則說,權利讓渡書簽定後,日後若有廣告不實或坪數短少等爭議,乙方須直接找建商進行了解。

部分建商有換約限制

換 約之間的價差,易造成房價遭墊高現象,信義代銷研展組經理林朝昌表示,部分建商為增加自住比例,常在契約內容加註換約次數限制和轉讓對象條件。新竹縣竹北 市「成功大道」要求換約雙方須在3等親範圍內,新竹縣新竹市「東方文華」則在合約內註明若甲方在2014年6月30日前無換約,交屋時會折讓房屋總價 30~50萬元,鼓勵自住。

預售屋因短期內還款壓力較小,獲得許多民眾青睞。建案換約限制預售屋換約報你知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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